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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1-28    作者:     来源:     点击: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我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根据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中层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院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消极对待、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财务、审计等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评奖、晋职、招生就业、合作办学等法规政策,损害教职工、学生利益的;

(八)违反基建工程、招标采购等法律法规,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三条 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中层干部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对中层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条 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五条 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中层干部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六条 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中层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职责,由学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人事处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的中层干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中层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中层干部个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中层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三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